原告王**、于**诉被告张**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8266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50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以上1、2、3项共计83266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12日,到期不还按月息两分计息。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故提起诉讼。
被告张**辩称:借条是受黑社会胁迫出具的,并非自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底,原告王...(本文书还有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