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于**诉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亚翔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6年5月5日签订的《公司项目部内部合作协议书》;2.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70500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以后仍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主张),上述2、3项共计570500元;4.诉讼费判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4日,被告亚翔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河南省中港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中港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中港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河南省中港物流产业聚园...(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