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一、原告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五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相互关系。
证据二、平果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
证据三、平果县公安局黎明派出所、平果县黎明乡龙运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二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和相互关系,以及原告韦**、唐**的家庭成员关系。
证据四、平果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讯问笔录复印件二份(被讯问人吴**),证明被告吴**、王**、邓**、张*的相互关系。
被告邓**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平果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讯问笔录(被讯问人吴**)、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邓**与吴**不存在雇佣关系,由原告韦**支付车辆的租金。
被告吴**、王**、张*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吴**、王**、邓**、张**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但是对于证据三,...(本文书还有3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