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鹏的家属代替被告人周*鹏对被害人张某、何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张某、何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鹏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何某的陈述,证人李*、朱*、郑*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申请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辩护人提交了谅解书作为证据...(本文书还有4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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