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向**、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将上诉人诉讼对象撤销二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和辩称的口头转让协议混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二被上诉人避税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显然错误;三、二被上诉人恶意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行为损害上诉人的清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四、二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诉讼所需的鉴定费、诉讼保全费和律师费等全部合理损失。
向**辩称,上诉人起诉撤销权已经过了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上诉人一审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时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书还有2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