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运公司)与被告胡**、宿州市俊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祥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州市俊祥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运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等经济损失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11时30分许,被告胡**驾驶被告俊祥公司所有的皖l×××××(皖l×××××)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尤集镇尤集街南头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方驾驶的皖...(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