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恒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恒公司)诉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国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国能公司向原告福恒公司支付货款398563元;二、判决被告国能公司以398,5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福恒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24日(最后一张发票开具90日后的节点)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截止起诉日暂计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7日,被告国能公司因生产需要,与原告福恒公司签订了《供货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供货协议)...(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