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欧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宇公司)诉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国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国能公司向原告欧宇公司支付货款1009347.40元;2、判决被告国能公司以1009347.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欧宇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截止起诉日暂计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暂计1013347.40元。事实与理由:从2017年5月起,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生产原料3p、4p和5p铜排产品。原告按被告要求供货。所有产品均保质保量送至指定地点,经被告签收确认后,向被告开具了相关发票。至2018年10月,被告累计拖欠欧宇公司货款1009347.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本文书还有2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