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围绕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结合太平洋财险广西分公司和公交总公司的申请事由,本院重点审查如下问题:
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2011年12月3日公交车桂a×××××在北大客运中心附近压伤李**”这一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2011年12月3日12时50分许,李**步行在南宁市北大客运中心对面的公交车站等车时被一辆公交车压伤左脚,该公交车离开现场,造成李**受伤的交通事故。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于2011年12月3日出具的《指挥中心处警事件记录表(急救)》记载:“报警电话:134××××4051报警情况:转院被公交车撞到一老人一人伤”;《指挥中心处警事件记录表(交警)》记载:“报警电话:134××××4051...(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