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开发区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哈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刘**、被告建行开发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徐*,被告保险公司哈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5447.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66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332.50元、鉴定费3352元、护理费9771元、外购药物费*1392元、辅助器具费*900元、复印费10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53460.42元;2、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哈分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部分建行开发区支行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系建行开发区支行司机,2016年6月24日,被告刘**驾驶该行小型客车在香坊区三辅街**号***小区院内将原告王**撞倒,造成原告王**受伤入住黑龙江省医院治疗66天,经医生诊断原告为复合伤、闭合性胸外伤、右肋骨骨折,肺挫伤,...(本文书还有5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