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刘**、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刘**、被告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4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挂靠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万安县商务写字楼项*室外配电外线工程,向原告购买了工程高压电线等材料,经与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结算尚欠原告货款448000元,约定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有欠条为凭,经原告紧催未果,被告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挂靠施工单位应对该债务承担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刘**辩称,原告陈述属实,我是还欠原告448000元的工程款,我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因为挂靠公司没有给我开具发票,我无法...(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