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李**诉被告镇雄县坡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坡上公司)、镇雄通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川公司)、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张**、镇雄县铜厂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厂河公司),第三人施**、金**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沈*,第三人金**,第三人施**、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坡上公司、通川公司、金山公司、张**和铜厂河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公告送达期间,本院依法扣除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坡上公司、通川公司、金山公司、张**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4年7月2日签订的《镇雄县凉水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转让合同》;2.判决坡上公司、通川公司、金山公司、张**连带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3396000元、违约金8679200元;3.判决铜厂河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5000元由第一至第四被告共同承担;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精神和要求,为了配合和执行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政府对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整合重组方案,原告与坡上公司、通川公司、金山公司、张**经镇雄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前期组织和协调达成整合合意,双方于2014年7月2日签订《镇雄县凉水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整体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持有的镇雄县凉水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水沟煤矿)的全部股权、全部采矿权和全部资产(包括一切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至坡上公司、通川公司、金山公司、张**,转让范围包括凉水沟煤矿的股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相关证照、各种印章、井上井下各种设备、设施、原材料、产品、车辆**房屋、煤场、煤棚、煤场现有煤炭、企业名称使用权、技术资料...(本文书还有8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