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与被告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骆*立即偿还原告欠款61315.0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9日起的利息至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被告骆*为其贷款购买皖n×××××号车辆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六安解放路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原告处投保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报销单载明投保人为骆*,被保险人为农行六安分行,保险金额为95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双方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骆*与农行六安解放路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金穗贷记卡分期付款购车还款合同、还款承诺书,...(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