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上旬,被告人邓**经人介绍,多次在手机卡号为137****1468的大竹县一男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加工分装后与一起居住在大竹县周*镇老电影院**楼的被告人李*美共同贩卖给李**、王*文等吸毒人员,牟取利益。同年11月17日上午,邓**再次与手机卡号******1468的男子联系后,邓携带现金48000元与该男子在大竹县东柳*油站进行毒品交易,并将所购毒品海洛因带回租住房内。大竹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于当天将邓**、李*美抓获,当场从邓**租住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03.82克、咖啡因53.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情况。
2、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在邓**租住的大竹县周*镇文化街老电影院**楼住处搜查,在其卧室床边的一个红色木柜里发现一袋红色塑料口袋,里面装有八个拇指大小的圆柱形固体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红色金属盆里装有一个拇指大小的圆柱形固体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袋毒品麻古可疑物;一袋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白色块装);一个黑色塑料袋里装有白色粉末毒品可疑物;一袋印有“信江百货”字样的塑料口袋装有白色粉末毒品可疑物;二袋用透明塑料口袋包装的白色粉末毒品可疑物;一袋用塑料口袋(口袋上有绿色花纹)包装的白色粉末毒品可疑物;一袋用塑料口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袋用透明塑...(本文书还有5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