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其指控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军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24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军设置了3台“捕鱼机”虽认定为24台赌博机,但其对外只有16台赌博机供人赌博,且设置赌场的时间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陈*军分别在桂林市象山区铁西二里**栋**单元**室、铁西二里**栋**单元**楼出租房、小伍某车征服务中心门面内设置8个机位的“捕鱼赌博游戏机”供...(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