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崔**、崔**、崔**诉被告姚**、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2月0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崔**、崔**、崔**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崔**、崔**、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与被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68114.18元(庭审前变更为386744.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9日06时04分左右被告姚**驾驶被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有的皖g...(本文书还有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