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建投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8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属于民事案件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发布)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据此,拆迁...(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