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宫*、蒋**、孙**、刘**、关**、张**、徐**非法拘禁犯罪和上诉人刘*1、纪某1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同时各位上诉人在本院审理中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宫*、蒋**、孙**、刘**、关**、张**、徐**为勒索债务以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纪某2人身自由并致其死亡后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上诉人刘*1和纪某1提出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不合理,应判处被告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尸体保存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52333元,经查,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宫*、蒋**、孙**...(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