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冯*林等五十四户农民与被上诉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赤峰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喀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冯*林等五十四户农民的诉讼代表人冯**、李**及委托代理人王**、夏*,被上诉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杜*,原审第三人赤峰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张**、冯*林等五十四户农民诉称:原告均系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村民,对所耕种的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完善,属基本农田(在村附近尚保留有基...(本文书还有1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