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覃潇、第三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厢竹信用社(以下简称厢竹农信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的委托代理人谢**及第三人厢竹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诉称,2012年8月,被告覃潇因资金周*向原告提出借款200万元,并承诺以南宁市青秀区201、203、205、208号商铺作为抵押,同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借了200万人民币,借期一个月,逾期还款违约金日千分之三,但被告并未践行还款诺言。原告认为,被告理应在自己承诺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但其违反了诚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200万元本金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2月28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流动资金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本文书还有4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