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黎永芬的户口簿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7****014520号),原告在大竹县人民医院治疗的住院病历、出院证、费用清单、发票、诊疗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达竹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号)及鉴定费发票,租房合同,大竹县庙坝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关于原告居住的证明,周*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告缴纳卫生费、电费的发票,周*海的房屋、原告饲养马匹的照片,大竹县庙坝镇华山村村委会关于原告务工的证明,李*祥的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证人刘*成的笔录,证人刘*成、蔡元琼当庭作证的证词及身份证复印件,车票,被告齐丰煤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表,被告陈*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情况表,川sixxxx轻型普通货车的车辆登记信息表,川sixxxx轻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抄件,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赔偿。被告陈*驾驶汽...(本文书还有2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