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款141160元,被告分36期(每期5237.38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同时,被告以所购车辆抵押作为融资款保证,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提供了融资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一次性清偿原告租金151884.0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欠租总额每日1.2‰的标准,自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