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姜*、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六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邹**、平安财保六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2014年6月24日12时18分,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文三路由东向西经过同康路与文三路路口时,与姜*驾驶的汽车列车(牵引车车牌号为皖n×××××,挂车号皖n×××××挂)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姜*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