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车辆买卖价款65000元,违约金19500元,共计84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所有的车辆一台,车辆价款为65000元。并约定购车款在当日付清,否则承担总价款30%的违约金。车辆交付后被告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陶**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承认原告要求支付车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存在双方沟通解决、原告拒收车款等情况,认为不该支付违约金或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陶**承认张**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承认张*...(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