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黎**、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人民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彭*、黎**赔偿原告损失60354.51元;2、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彭*、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5日,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彭*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彭*逃离事故现场。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彭*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彭*驾驶的车辆属于黎**所有,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本文书还有3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