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彭*因与被申请人武定县林业局木材加工厂、武定县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楚中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彭*申请再审称:终审认定的“事实”均是虚假谎言,终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终审审判程序违法,终审适用法律错误,特此申请再审。一、撤销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楚中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二、维持武定县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