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马**因与被申请人玉溪市中心城区抗旱救灾应急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玉溪市红塔区水库管理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石**、马**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是物件损害之侵权责任,而不是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清楚的。飞...(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