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栾*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8)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听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1999年国家宣布取缔“法**”,并将“法**”认定为邪教组织后,被告人栾*一直继续练习“法**”。2017年2月22日、2017年2月27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3月16日,栾*四次至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的邮政大厦,向贺*县政法委、吴*市人民检察院、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永宁县公安局、青铜峡市人民医院、固原市林业局等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本文书还有3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