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洲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高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荣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高通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37033.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经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高通公司应支付原告工资、失业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费等共计37033.6元。因第三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调查,第三人高通公司对被...(本文书还有1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