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赵**、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赵**、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日,在泌阳县××湖大道,原告骑电动车与被告驾驶的轿车豫q×××××相撞。原告住院,花费四万余元。交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有关伤残的赔偿另行主张)。
被告赵**辩称,我垫付原告1600元医疗费,在华农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保险。
被告华农公司辩称,若查证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愿意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诉讼费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人血白蛋白属于营养药,不是直接损失,应当...(本文书还有2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