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1(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崔某2、崔某3、崔某4、崔某5、崔某6、崔某7(以下一并提起时称六被告,分别提起时称姓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崔某2、崔某3、崔某4、崔某5、崔某7均到庭参加诉讼,崔某6委托崔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92号院内北房四间、西厢房两间。事实与理由:崔**和刘**是夫妻关系,各被告皆为崔**和刘**的子女,原告系崔**和刘**夫妻长子崔**1之独生女。崔**于2001年去世,刘**于2004年去世,二人去世后留有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92号院老宅一处(以下简称92号院)。2004年5月5日,崔**去世后,刘**和子女一致同意,92号院由崔**1继承。崔**1于2017年6月25日去世,崔**1之妻宋某某于1995年10月去世。为了合法有效的继承92号院,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六被告辩称:9...(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