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庆年、人民陪审员汪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代理人俞**,被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赔偿因其建造原告拥有的滨湖瑞园社***小区**幢**室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954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4日,原告因拆迁分得...(本文书还有1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