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王**、李**与被告镇雄县兴远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远煤业),第三人云南华电滇北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北能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兴远煤业和第三人滇北能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庭审。
王**、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8,598,288.32元,并自2013年1月7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其中,截至2018年5月7日为26,864,408.67元)。上述两项合计65,462,696.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4年8月20日,原告王**、李**在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被告兴远煤业,从事“煤炭开采、经营...(本文书还有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