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焦*、被告苏*及其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12342.9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我村邻居张某3盖房子需要挪电线,在杨*集乡电管所的电工刘*的安排下,我和丈夫张某2帮忙拉电线。12时30分左右,被告苏*驾驶豫q×××××货车(上载钩机)高速开过来,张某3拦截也不停,钩机挂着电线,把我和丈夫甩倒,把我拖行20多米,造成我脑震荡、脊椎骨骨折,先被送到二铺医院检查,又送到泌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到河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河南省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10万余元。豫q×××××货车的车主...(本文书还有3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