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睢县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睢县斯盾服饰有限公司原名雪奥分公司,被告在经营期间,原告多次给被告送去布料,2014年8月13日被告出具了对账单共计93057元,经催要,被告偿还20000元,剩余73057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睢县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涉案债务系被告与吴*欧泰纺织有限公司之间产生的业务,与本案原告没有任何关联性;2.2015年2月3日被告退回吴*欧泰纺织有限公司胆布17800米,顶本案货款又将下余的货款付清,双方的债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3.即使存在未支付货款因吴*欧泰纺织有限公司,一直...(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