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13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13200元(8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以80000元以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3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以30000元以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成为好朋友,2016年1月,被告称有急事急需用钱,分别于2016年1月28日、1月29日借原告现金共计110000元,1月2...(本文书还有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