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以下简称被告)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的代理人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王*与原告母亲余**于2013年2月28日在汉阳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调解书中并未涉及到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平田北村x号**栋**单元**层**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产)的分割,该处房屋系原告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唯一住房。因离婚调解书中对涉诉房产的产权未进行分割,王*无法处置该房屋。但2013年11月27日,被告因重大疏忽,在未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做出了(2013)鄂中星内证字第18593号公证书,由王*将该房屋2%的产权赠予案外人陆**。2013年11月30日,陆**凭该公证书与王*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取得了涉诉房屋的产权并已入...(本文书还有2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