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4月23日,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日本手塚株式会社(简称手塚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到院接受了询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诉争商标系第4553473号“铁臂阿童木”商标(见下图),由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靴、运动靴、运动鞋”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2011年11月16日经核准由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转让给阿童木(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阿童木公司),2017年6月2...(本文书还有16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