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沈阳音乐学院、第三人沈阳佳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陈**、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82,293.48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6日,被告沈阳音乐学院和第三人沈阳佳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维修协议,工程地点为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现为长青校区)在沈阳市浑南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刘**,原告按期完工,并验收合格。2014年12月30日,被告音乐学院出具工程结算书,明*写明工程款为82,293.48元。原告一直在索要工程款,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本文书还有3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