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诉被告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如飞独任审理,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被告平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诉称,2016年7月20日11时20分许,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湘e.c18**号小型客车沿邵阳市北塔区西湖北路行驶至九福药业时,与原告驾驶的无牌轻便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李**所驾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8516.44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误工费2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护理费5765.83元;精神抚慰金50...(本文书还有3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