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楚**与被告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8年7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427680元(利息暂计算2005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3日,按月息1.65%直至本息还清时止),计607680元;2、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85120元(利息暂计算2005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5日,按月息1.65%直至本息还清时止),计405120元;3、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