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先锋米业公司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代学友未予答辩。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代学友、先锋米业公司、人财保六安分公司赔偿医疗费26993.27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0935元,误工费21000.6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1000元,车损2705元,评估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97487.87元,扣除责任比例后为146186.36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23日23时40分,张**驾驶皖n×××××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六安市金安区大华山路时,撞上代学文停放在路边的皖n×××××/皖n×××××重型半挂车,致张**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第34150*****7037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学友负事故次要责任,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本文书还有3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