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为借贷合同成立的生效条件。本案中,根据在案条据记载,双方虽达成借贷借贷合意,但戚**作为出借人,应就借据载明的出借款100万...(本文书还有262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