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广播**************、云南广电********与被上诉人天栢宽带**********,原审第三人天数宽频********、云南数字******、天栢宽带**********、雷科通技*******、云南广电*************、云南广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关于管辖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天栢上海公司依据其与广电股份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诉请广电股份公司按《补充协议二》支付欠付货款、迟延履行违约金及律师费,并由广电集团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买卖合同纠纷。虽《补充协议二》确认的欠款金额涉及多份买卖合同,部分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因本案系天栢上海公司、广电股份公司在履行《补充协议二》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该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且按照该协议第四条所载“本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本协议未约定的,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及《股权转让协议》第八章第8.5条“不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之约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广电股份公司、广电集团公司认为本案应提交仲裁,一审法院违法审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欠款支付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天栢上海公司诉请广电股份公司按《补充协议二》约定的付款金额支付欠款的买卖合同纠纷,但因该协议载明的...(本文书还有4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