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沁县信用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李**作为被国家错误裁判而导致失去工作的受害者,作为与用工单位之间明显不平等的劳动者,其维护权利、主张权利的行为从未发生过中止或中断,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第一、依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李**仅有负有举证证明与沁县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义务,其他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负有举证义务的用人单位即沁县信用社举证,是举证责任倒置。在一、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沁县信用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李**向法院提交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书中也明确写明:“驳回的理由是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适用当时的规定处理”,而不是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第...(本文书还有2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