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银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罗*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柯**、杨**、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银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柯**、杨**、杨**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罗*阳与被害人杨*丙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1...(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