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纳吉里格伙同被告人甲卡什铁带被告人孙*佳从四川省西昌市乘火车至云南省昆明市,又乘车至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纳吉里格在取得一批毒品海洛因后,让孙*佳将该批海洛因吞入体内再运往成都,并让甲卡什铁随同监视孙*佳。在纳吉里格等人安排下和甲卡什铁随同监视下,甲卡什铁与孙*佳于2013年8月1日从昆明市乘坐国航ca4414号航班飞机抵达四川省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后即被公安人员挡获。归案后,孙*佳如实供述了其运输毒品的事实,并分多次从其体内排出白色小圆柱状固体海洛因共64块,共净重383.26克,含量为47.9%至51.2%不等。2013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又将纳吉里格挡获。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海洛因383.26克和甲卡什铁、纳吉里格的手机各1部以及黄色金项链1条均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案件来源、挡获经过及物证、书证等
1.指定管辖决定书、成都市公...(本文书还有2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