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鑫世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世达公司”)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鑫世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鑫世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2012年6月7日李**与鑫世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s*******a),约定李**向鑫世达公司购买厦工挖掘机一台。这是李**向鑫世达公司购买的第二台挖掘机。同一天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编号:xs*******a-1),约定李**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鑫世达公司的挖掘机。鑫世达公司的销售经理承诺优惠卖挖掘机给李**,其与李**口头约定分期付款免除...(本文书还有3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