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赔偿汪**各项事故损失合计101870.22元;2、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3、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3日,李**驾驶皖n×××××号轿车,沿s210省道2km+100m处时,与由南向北汪**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碰,致汪**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负事故全责,汪**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汪**被送往六安市叶集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汪...(本文书还有2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