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闫**、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闫**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张**,被告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西安国磊物资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9日、8月10日、8月31日分三次向被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陕西金海瑞达工贸有限公司累计借款6000000元,当时约定投资回报为年30%(不含税)。由于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原、被告作为前述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13年10月11日签署借款协议一份,将上述两公司的借款分别归由本案原、被告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鉴于被告答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放弃了1000000元借款本金,将借款本金调整为5000000元,并约定被告从2013年11月10日起每月还款500000元,直至2014年8月10日将全部借款本金5000000元清偿完毕。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